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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段政明:医保支付标准下 药企不要自乱阵脚

2016-12-05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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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的第一个依据就是药品销售的实际价格,所以制药企业们千万别把自己的价格做乱了,如果自己把价格做乱了,没有谁救得了你。

医保支付标准不是药品价格。我一直反复说,价格是市场交易形成的,医保部门通过制订支付标准间接影响药品的价格形成。

药品从药厂到参保人的手上,第一个环节是药厂把药卖给医院,这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第二个环节,医院把药开给患者,这时候的药品起的作用就是保障。最近有一个观点认为不能通过药品牟利,我觉得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作为药企来说就是生产药品的,怎么就不能凭着药品牟利呢?在第二个环节,到参保人员没钱用这个药时,医保要支持他用得起这个药,第一个环节药品就是商品,第二个环节药品就是特殊商品,用来保障参保人员看病的商品。

所以我们的标准的定义就是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目录类的药品,医保基金向定点机构包括药店、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而不是价格。我经常开玩笑说发改委都订不好药品的价格,我们人社部门何德何能制订药品的价格。

我们在制订标准的时候,第一要促进市场在药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减少行政部门直接干预药品价格的形成。第二,要结合医院和招标的衔接,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采用价廉物美的药品。

一致性评价后,通用名

我们现在有一些药品政策剥夺了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中去谈价格的权利,这是跟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符的,主体非常重要。第一个环节中药厂把药卖给医院,主体就是医院,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个平台,发布信息,规范双方行为,促进双方药品和费用之间的交流,比如说何时回款等待,政府应该做这样的工作。如果说剥夺了医疗机构去降低价格的积极性,很难想象这个政策能够成功。

我觉得深化医改那么难,实际上医改如果没有充分调动医院和医生的积极性,大家想想,能成功吗?所以在这个方面上我们要鼓励医疗机构能够有一种机制来鼓励医疗机构能够主动去采购物美价廉的药品。

通过制订药品的支付标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这里要把握的原则有四个:

1)保障基本;

2)促进合理用药;

3)稳步推进,没有制订支付标准之前,仍然按现有药品价格执行,逐渐过渡;

4)要公平、公开和公正,在制订药品支付标准时,如果通用名下有很多药品已经通过了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那么我们可以采取以通用名的标准来制订标准。如果说在这个通用名下几乎所有或者很多药品都还没有进行一致性评价,那么在初期,我们建议按产品名来确定支付标准,对于一些特殊的儿科用药、抢救用药等会采取另外的一些差别的对照。

在制订支付标准时,如果通用名下有很多药品已经通过了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则可以采取以通用名为标准制订;如果在这个通用名下几乎所有或者很多药品还没进行一致性评价,在初期,则按商品名确定支付标准,部分儿科用药、抢救用药等会采取差别对照的方法。

差价归医院,药企要小心

如果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与支付标准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就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来支付;如果支付标准是100块,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是80块,医保基金仍然按100块钱的标准支付,多出来的钱怎么处理?原则上应该归医院所有。现在有些地方在进行一些探索,比如说多数的内部先上交财政,财政经过考核以后,再返回给医院,当然这里面的情况主要就是一个高,一个正好,一个低。

如果按照差价部分归医院所有这个原则,医保支付标准如何来制订?

第一个依据就是药品销售的实际价格。大家注意,不仅仅是招标价格,我们要求医疗机构报送药品销售的实际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等,这些信息都必须给我们监管机构报数用于了解药品的真实交易价格。

比如说某家医院的销售台账上显示进了1000支青霉素,他给我们申报费用时申报了800支,按道理来说,他的库存就还有200支,结果我们在到这医院检查的时候,发现他的库存里面还有700支,什么原因?一个可能是,这家医院记了花账,没有用这么多,只用了300支,他记了800支,套取骗取社会保障基金。另一个可能是,买了1000支,送了500支,买二赠一,所以价格就不是双方签协议时的价格,肯定底下还有价格空间,所以医药企业家们千万别把自己的价格做乱了,如果自己把自己的价格乱了,没有谁救得了你的。

第二个,我们要参照招标价,还要参照同类产品相互之间比较的价格,参照周围地区对这个产品的价格。

对于一些创新药,我们要参照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以及日本,最终通过一个计算公式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主要的一些思路是,要求地方人社部和卫计委成立部门,同时还要有来自医院、药企、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代表成立一个委员会,确定当地支付标准的做法,包括怎么计算、怎么获取药品价格信息、怎么标划价格信息怎么计算标准。

确定以后交给相关办公室,由这个办公室具体落实,最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人社部、发改委、卫计委备案。一般来说,是以省为单位来制订。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同一省内,地域面积大,价格差异确实很大,这种情况下可以受省里的委托,由地市来决定,但是指定的方法方案必须遵守省里的要求。

同时我们大概每两年要对药品要进行一轮调整,台湾地区也是这样的。在调整的过程中,我们想通过支付标准影响到下一轮的药品交易价格。我反复说支付标准不是药品的价格,但是它会影响到药品价格的形成,而且是通过一组正向激励,鼓励医疗该够采用物美价廉的方式来促进药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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