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解读《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
医药网11月24日讯 昨天(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到2020年的医院建设任务做出部署。
《规划》提出了推进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的六大任务,分别对应的则是一些类型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1个健康信息平台的建设任务。也即这些任务之下的医疗机构,将会成为未来国家规划建设的重点。
此外,为了顺利完成六大任务,《规划》对相关医院建设任务等的资金来源也作了安排,主要由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筹措解决。
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从2016年开始安排,涵盖未来东部地区相关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以内,中、西部的60%和80%以内,西藏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的全部投资。
具体到每种医疗机构,可以拿到的中央投资补助额度,《规划》也予以了明确,比如,县级医院建设西部每家最多补助5000万元。
显然,在公立医院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资的背景下,发改委的这个《规划》就是未来几年内全国医疗机构大建设的总方针,《规划》中的医院将迎来大发展、大建设,相应的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需求也会随之而来。
以下为各大任务工程之下的医院建设任务和中央投资补助情况:
一、健康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县级医院。
1、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确保每个县(市、区)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
2、支持县域内千人口床位数不达标、业务用房面积缺口较大(含危房改造)的县级医院建设,新增床位要向妇产、儿科、中医、精神、老年病等领域倾斜;
3、允许在新区建设县级医院分院,或在医疗资源短缺、覆盖人口多、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依托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
4、2017年起,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项目建设,相关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不超过2000万元,中部不超过4000万元,西部不超过5000万元。
二、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1、到2020年,力争实现省、市、县三级都有1所政府举办设施齐全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障全面二孩政策顺利实施;
2、重点建设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功能和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医疗功能业务用房。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省、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500万元和1200万元。
三、公共卫生服务工程建设项目:疾控机构。
1、加强省、市(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2、加强现有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建设,力争到2020年,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有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
3、进一步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支持省级血液中心、地市级中心血站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医学装备和采血车辆;
4、支持省、市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5、依托具备一定软、硬件基础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1个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配备可移动的现场急救等专业技术装备、后勤保障装备等。支持14个未建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的省份新建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市、县级机构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和600万元。东、中西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和血液中心分别不超过2500万元、5000万元。
四、疑难病症诊治工程建设项目:省部级医院。
1、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肿瘤、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重点病种,完善区域内学科建制,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约100所省部级医院支持建设;
2、改善所遴选医院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院信息化整体水平,并购置必要的医学装备,重点支持当前急需或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学科。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亿元。
五、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中医医院。
1、重点支持约90所重点中医医院(含少数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10所左右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含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开展传承创新能力建设;
2、中医医院重点加强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中药制剂室等方面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打造若干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
3、中医药科研机构主要按照《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填平补齐,重点加强实验室和研究室建设,提升研究创新能力。
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如下:
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六、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以省级为主体,充分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汇聚和业务协同。具体建设方案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