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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固定污染源需持证排污 产能过剩行业明年核发许可证

2016-11-22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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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多年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正式确立。

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

根据要求,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产能过剩行业明年核发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方案》强调,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对于新建项目,国务院要求,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要求,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主要解决紧急、主要的、大的排污企业许可证管理,更容易管理好,也更能看到效果,然后总结经验后再向其他行业全面铺开。下一步国家层面更多是出一些方案、技术规定、指导督查等,具体许可证管理办法、条例可以由各个省份陆续出台。

排放削减量可进行市场交易

国务院强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方案》还提出,将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积极减排的企事业单位,国务院也提出了明确的激励方案。

《方案》指出,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此外,《方案》提出,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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