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观茶君第一时间翻阅了这个《办法》,未及读完,就忍不住要为发改委点赞了:对于电网投资的监管,这分明是要来真的啊!
输配电价改革是新电改的核心工作之一,是“管住中间”的关键。有小伙伴向观茶君坦言:这项工作的难度,要比“放开两头”大得多。从实际工作来看,也确实如此:虽然输配电价改革的推进速度快于预期,今年就会提前覆盖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级电网,但效果却好像难如人愿,一个最遭人诟病的理由是:目前的“成本加成”方式,将导致“成本越大,电网总收入越高”的不利结果,客观上会起到鼓励电网做大投资的负面作用,不利于控制电网的投资冲动,而过度投资几乎是全世界电网的通病。因此,如何管控电网的投资冲动、将投资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成了必须考虑的重点。
通读《办法》之后,观茶君惊喜地发现:这份在监管电网投资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绝对值得称道!比如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控规划、设置前置审批机制,电网投资必须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核,进入规划,才能纳入可计提收益固定资产的范畴。
《办法》规定,对于“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要“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对于“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明确规定“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换言之,电网投资必须符合政府规划并经过政府审批,否则,就不能计提收益。
早有小伙伴向观茶君坦言:电网的规划权本来就属于政府,但由于非常复杂的原因,实际上的主导权却在很大程度上由电网企业行使,这非常不利于电网投资的合理控制。通过规划、审批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投资,观茶君觉得这是《办法》的“办法”。但同时,也对政府的电网规划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设置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从总量上限制、按效果评定。
对于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全额计提折旧,而是先按一定比例计提——在首个监管周期,该比例按不超过75%计算。下一监管周期开始前,再来审核是否属于有效投资或合理投资。换言之,如果当期新增投资100万,最高只能按75万计提折旧费。如果下个监管周期开始时,该投资被认定为不合理,则将无法计提折旧。观茶君觉得这或许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了。
三、强化规划的刚性执行,鼓励节约投资。
《办法》规定,“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观茶君的理解,这里的意思是说:做好投资规划后就要刚性执行,如果少投资了,则只扣减对应的70%的准许收入,另外30%则作为节约投资的奖励留给电网;如果投资超额了,则不再上调准许收入,投了白投。
PS:有小伙伴分析,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电网虚报投资,但观茶君愚钝,没有读出这层意思。
四、抑制电网投资冲动,无效投资部分暂不计入输配电价。
电网有投资冲动怎么办?《办法》也做了规定,明确“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输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观茶君觉得,这一条实际上是隐含了电网投资是否合理的基本判定标准以及处理原则。换句话说,就是要求新增输配电资产必须符合电量增长、负荷增长的要求,必须有助于供电可靠性的提升,否则就是不合理投资;对于不合理投资,处理原则是: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暂不计入输配电价。
五、其他亮点
除上述管控电网投资的努力外,《办法》在输配电价核定方面的各项努力同样值得称道,使得输配电价核定工作更易于操作。观茶君将《办法》与之前公布的深圳、蒙西、云南、贵州等地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粗略比较了一下,发现下面几点非常明显:
1、细化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与先行试点地区方案相比,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没有变化,仍然是“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三部分组成,但作为准许收入各组成部分的具体计算方式却更为细化。比如,准许成本的构成,由先行试点地区方案的“历史成本+预测成本+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进一步明确为“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其中,“基期准许成本”相当于“历史成本”,但“同类型企业先进成本标准”往往难以操作核算。定价办法未采取这种参考因素。当然,观茶君深信这也是试点经验总结的结果。
2、对准许成本的核定更严格,计算方式更明确。
比如,对新增准许成本的“其他费用”项,不再按照先行试点地区“按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X%确定”的方式计算,而是明确规定按照“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的方式计算。显然,参考历史成本计算是一个更容易明确和操作的数据,得出的最终数据也可能更为接近费用的真实;同时,按70%的比例进行控制,观茶君觉得充分体现了逼迫电网降低成本的基本思路。
3、对准许收益的核定方式更明确。
先行试点地区规定的“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为“由电网企业投资形成、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允许获取投资收益的输配电资产”,《办法》进一步细化为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三部分。同时,对允许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和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进行了更为细化的列举。比如“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固定资产”应由国家单独核定输电价格,不能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不能核入准许收益。此外,对营运资金的核定明确规定为“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的营业收入的10%核定”。
4、对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处理方式更加明确。
交叉补贴是输配电价改革的难点,之前的试点方案只是强调需要解决,但未提出解决方式,《办法》则明确:“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实际上是给出了交叉补贴的简易计算公式。观茶君觉得这真是一个可贵的尝试。
……
其实,《办法》的亮点还有很多。当然,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与一些小伙伴的期望还有差距。但观茶君觉得,一个基本的事实不容忽略:由销售差价管理到输配电价管理,我们的管理者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经验难免不足。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从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开始到今天还不到两年时间,他们在管控方法、管控措施上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并将经验上升成了可供执行的《定价办法》!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真心为他们点赞!!!
另外,作为律师,观茶君也想给政策的制定者们提个醒: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输配电价核定信息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向社会公开,但目前公开的信息太少,远远达不到《条例》的要求。如果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改委公开输配电价核定的详细信息,发改委的领导要按照中央要求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而且,案件的审理结果很可能是发改委败诉…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