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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2016-10-24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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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私募资管新规三箭齐发。记者注意到,实际上早在2016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管理要求,根据《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2016年10月21日,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三份私募资管备案新规也是为降杠杆。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邀请了旭诚资产陈贇、中兴汇金王辉煌等私募人士对此进行解读。

资管计划需备案后才能开户交易推荐时应说明业绩比较对象

NBD:资管计划如何进行备案?不备案的话会有何影响?

陈贇:首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及时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接受协会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次,是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最后,定期报送资管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发生对资管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还应及时向协会进行报告。最为重要的是,所有资管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NBD:基金业协会将通过何种流程对资管计划进行审查?

陈贇:协会接受备案不等于为管理人背书,防止不法机构曲解、滥用备案证明,诱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此外,基金业协会将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但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咨询、报告,亦可以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

深圳某中型私募: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并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NBD:资管计划推荐时应说明业绩比较对象的条款是怎样的?

陈贇: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NBD:协会对私募资管计划的审查及其纪律处分措施是怎样的?

陈贇:基金业协会将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审查,对于违法违规及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行备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防止变相配资

禁止私募服务非标资产

NBD: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委托其资产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或下达指令?

陈贇:新规明确了产品投资建议的有权发送人,仅由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可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另外,明确禁止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影响管理人的投资操作,防止产品被用于变相配资。在严控场外配资的背景下,部分兼营配资业务的管理人假借发行产品名义设立配资资金池,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操作,此业务模式在当前监管体系下将难以继续。明确禁止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影响管理人的投资操作,防止产品成为劣后级投资者的配资工具。

NBD:私募管理人不得为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管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陈贇:新规对投资顾问资格标准做出了细化,明确指出了第三方机构作为投资顾问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另外,新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影响较小,主要是对非标资产通道业务有一定的限制。此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细化结构化产品收益分配

优先级包赚的时代结束了

NBD:在结构化产品中,作为优先级是否需要承担同样的风险,能否通过结构化实现保本保收益?

陈贇: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所有投资者均应当共同享有收益、承担亏损。新规明确规定原有劣后级投资者承担全部亏损的设计退出历史舞台,但规定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按比例进行收益与亏损分配。如优先级投资者承担5%的收益或亏损,劣后级投资者承担95%的收益或亏损,优先级仍然具有较强的“类固收”属性。

某中型私募:核心是利润分配,即优先级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但优先级可以约定只承担极小比例的损失。此外,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出现亏损或未实际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这很明显是为防止优先级提前计提利息,也防止劣后级提前兑现亏损保障优先级。

NBD:业内流行具有“安全垫”风险缓冲产品是否意味着管理人“先行赔付”?

陈贇:实际上此次新规最大的变化就是,结构化资管计划中,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

实际上这种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的产品在中小私募成立之初发行的产品中较为常见,主要是因为这些私募在成立之初,号召力不强,在前期发行产品较为困难,所以只有以自有资金进行“先行赔付”的方式来吸引客户,而一些中大型私募则几乎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NBD:当资管计划出现亏损时,劣后级资金是否可以追加增强资金?

王辉煌:结构化资管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并应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出现亏损或未实际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这些规定无疑对管理人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作出了明令禁止。

NBD:资管计划是否可以通过嵌套结构化产品,突破杠杆的限制?

某中型私募投资总监:首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杠杆率,即:总资产与净资产之比,并且与资产托管人共同明确投资杠杆的监控机制、预警指标及其被动超标的处理方案;此外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结构化将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类借贷”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提供配资业务,由优先级委托人向劣后级委托人提供资金,劣后级保证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其固定收益。

其次,新规明确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其中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其投资类别,而且还明确约定投资范围、比例,杠杆倍数等内容,而且资管计划在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时候,应当穿透审查被投资的金融产品是否存在结构化、是否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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