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545号)要求,为更好地了解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动各地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委定于2016年10月-11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情况。
(二)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的情况。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抽查工作参考提纲见附件。
二、抽查人员组成
抽查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及监督中心相关同志和部分专家组成。具体抽查省份和分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三、 抽查对象和形式
(一)抽查对象。具体检查点由抽查组商被抽查省(区、市)确定,每个省(区、市)选取2个县,被抽查的县选择1个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调研督导,原则上选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困难较多,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资源整合需要加强的地方。
(二)抽查形式。采取听取省(区、市)、地市、县卫生计生委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召开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抽查组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检查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10月下旬起,各抽查组赴各地开展抽查督导工作,最迟应于11月上旬结束抽查工作。各抽查组最迟于11月15日前提交督查情况报告。
(二)抽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增加基层负担。被抽查的省(区、市)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准备好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本次督查工作。本次抽查不宣传、不报道。
联系人:监督局 冯园园
电话:010—68791924、1923(传真)
附件:抽查工作参考提纲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
抽查工作参考提纲
一、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情况。
(一)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包括: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通共享情况。
(三)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打击“两非”情况等。
(四)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情况。包括:在机构改革中统筹卫生计生资源(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和工作机构的整合),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明确职责,落实待遇情况。
(五)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情况。包括:为贯彻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情况。
二、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制定和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具体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