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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信息披露指引

2016-07-14 16:39:00

 

来源: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所结合指引的执行情况及市场的发展变化,启动了对《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稿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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