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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品牌“撞名”本土品牌被判侵权 新百伦公司赔500万元

2016-06-24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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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新百伦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分别赔偿周乐伦500万元和5000元;新百伦公司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关“新百伦”二审尘埃落定。

据了解,新平衡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新百伦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官方网站中使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新百伦”等字样。

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盛世公司、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周乐伦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百伦”、“新百伦”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获利共约1.958亿元,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盛世公司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周乐伦支付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予以纠正,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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